在元老院行省和元首行省中,也有等级。就派出官员而论,元老院行省中有执政官和大法官,元首行省中有执政官级、大法官级、督察使级和行政长官级。担任不同等级行省总督的人选资格不同,待遇也有差异。
在罗马的行省体制中,不同程度的地方自治相当广泛地存在着,原有机构继续存在。罗马通过自治或半自治城市来统治,当地的事仍由从属于罗马总督的地方当局(城市或公社)自己管理。关于行省中的自治或半自治城市问题,前面已有涉及,此不赘述。我们来看一下元首制时期埃及的情况。
奥古斯都征服埃及后,埃及由于其战略上和经济上的重要性,被置于皇室的直接控制之下,成为皇帝的私产。[150]由皇帝派总督统治。总督(Prefect)来自骑士阶层,有民事司法权和军事权,但他首先对奥古斯都负责。元老通常根本不进入埃及。[151]总督在亚历山大里亚(Alexandria)、孟斐斯(Memphis)和培琉喜阿姆(Pelusium)设立法庭(Conventus),掌握最高审判权。值得注意的是,希腊托勒密时代的法律仍在私法中使用。[152]总督的助手有“Iuridicus”(副将)和“Iddiologus”(财务官),他们也来自骑士阶层。埃及分成三个主要地区,设“Epistrategoi”(布政官),由来自罗马的骑士担任。在广大的基层,埃及人的原有机构继续存在。早在托勒密时期,除了亚历山大里亚(Alxandria)等希腊化城市外,埃及分成若干Nomoi(州),由“Nomarchoi”和“Strategoi”管理,前者主要负责收税,后者则有军事和政治职责。这些州通常进一步分成Topoi;在这些Topoi中,基本行政单位是Kome(聚或村庄),此外,还有具有宗教地位的Metropoleis。罗马兼并埃及后,原有机构继续存在,设Strategos和Nomarohs、Kommogrammateus等官负责,这些人都由住在埃及的希腊人充任。[153]“托勒密时期的制度几乎原封不动地保留下来了”[154]。税收制度、经济组织和财政组织也一仍其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