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考,康德进一步指出:“通过道德法则确立的作为自由的因果性和通过自然法则确立的作为自然机械作用的因果性,除非将与前者相关的人表象为纯粹意识中存在者本身,而将后者表象为经验意识中的现象,就不可能统一于同一个主体,即人之内。否则,理性的自我矛盾是不可避免的。”[21]这段话明确地告诉我们,当人这个存在者与自然现象打交道时,他应该诉诸自然因果性;而当他与其他人打交道时,他应该诉诸自由因果性。一方面,这种自由因果性概念居于“纯粹意识”之中,因而只能是先验的;另一方面,它又是通过道德法则确立起来的,它把自由理解为无条件地服从道德法则。
也许有人又会提出这样的疑问:康德在这里把道德法则理解为自由的基础,而在别处又把自由理解为道德法则的条件,这是不是自相矛盾呢?康德认为并不矛盾。在《实践理性批判》“序言”的一个注中,他这样写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