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法人属性是指民办学校作为一个独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归属于哪一类法人,不同的法人属性意味着其享受的权益和承担的义务是不同的,如缴纳税费的种类和标准不同、教职工的社会保障水平不同、国家扶持和监管的政策不同,社会认可度的差异等,法人属性问题对于民办学校的生存和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深受民办学校办学者和管理者关注。
我国在民办学校开展早期并没有指出民办学校法人的属性。198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了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四类法人,这四类法人中并没有民办学校的位置。以此来看,当时作为新兴事物,人们对民办教育还是缺乏法律上的认识和界定。199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作为我国规范教育发展的根本法,明确指出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即使民办教育也不能以营利为目的。所以,其法人不应该是企业法人性质。1998年通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1999年通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引入“民办非企业法人”概念,民办学校才找到法人类型归属,之后也一直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只能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200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赋予民办学校投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权利,首次认可了出资人的回报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