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2年11月,北京政府工商部召开首次全国工商会议,得到全国工商界的热烈响应,制订工商法规,提倡自由经营,为工商界所最为关心提倡者。他们要求政府“早日颁布新律,以俾商人有所遵行,俾全国现有之商务得以保障,将来之商务得以振兴”。北京政府顺应工商界的要求,在此前后制订颁布了一系列经济法规。据不完全统计,在北京政府时期颁布的76项主要经济法规中,有54项颁布于袁世凯当政时期,超过总数的70%,内容包括工商矿业、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银行金融、权度、税则、经济社团等方面,其中较为重要者有《暂行工艺品奖励章程》(1912年12月)、《公司条例》(1914年1月)、《公司注册规则》(1914年7月)、《矿业条例》(1914年3月)、《矿业注册规则》(1914年5月)、《商人通例》(1914年3月)、《商业注册规则》(1914年7月)、《农林政要》(1912年9月)、《森林法》(1914年11月)、《植棉制糖牧羊奖励条例》(1914年11月)、《民业铁路法》(1915年11月)、《国币条例》(1914年2月)、《证券交易所法》(1914年12月)、《权度法》(1915年1月)、《所得税条例》(1914年1月)、《印花税法》(1912年10月)、《农会暂行规程》(1912年9月)、《商会法》(1914年9月),等等。这些法规条例颁布后构成为北京政府时期经济法制体系的基本框架,虽然未必每项法规条例都得以完全遵照执行,但毕竟使工商实业的发展有了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对于其时中国现代工商业经济的发展还是具有相当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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