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子(a)没有什么问题,它是一个对说话者精神状态的断言。因此,就像一切心理学陈述一样,可以得到经验的(反省的或行为的)证实或证伪。
句子(b)却产生了一个问题:它是一个祈使句,根本无法被证明。怎么才能证明一个命令呢?如果我们要求一个人把门关上,而他却回答说:“证明它!”我们难道不会——说得婉转些——变得有些不耐烦吗?
这样看起来,道德判断似乎只能得到不完全的证明。就“这是善的”所包含的意义(a)来说,是可以证明的;而就它所包含的意义(b)来说,要求证明又是荒谬的。我们似乎只能得出一个令人苦恼的贫乏结论:如果一个人说“X是善的”,并且能证明他真的赞成X,那么人们无论对该陈述提出什么样的疑问,他都能给予恰当的证明。
现在看起来,事情好像的确如此。然而我们之所以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却是因为我们默认了这样一个假定的前提:伦理学中的证明必须与科学中的证明绝对相同。而根本没有想到,道德判断可以有一种与科学证明完全不同的证明方式。或者不如说,由于“证明”是一个容易造成误解的术语,我们可以这样表达我们的意思:伦理学中是否存在某种“替代证明”的东西,例如某种支持或者用理由来辩论,它们虽然与科学中的证明不同,但同样有助于消除人们的疑惑,而通常正是这种犹豫不定才使人们要求证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