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负责草诏的中书舍人认为词头并无什么失当,或者他懒得多事,总之将诏书起草好了,也写得很漂亮,便可以进呈皇帝认可,然后抄在黄纸上行下,叫作“录黄”。但这不代表圣旨就一定可以颁发下去,它还要经中书舍人“宣行”,这就涉及宋代中书舍人的另一项职权——宣行圣旨。
如果宣行的中书舍人认为圣旨不当,他有权拒绝在录黄上签名,不宣行,实际上就是驳回圣旨。如果负责宣行的中书舍人并无异议,便可签名表示通过,即完成宣行的程序,这叫作“书行”,再发至门下省审核。
负责审核录黄的门下省机构是给事中(元丰改制前为“封驳司”)。给事中如果认为圣旨不当,也有权力封驳。宋代给事中封驳圣旨的权力也是法定的。
我们再来看一个例子:南宋初,有个叫作王继先的御医,因为治好了高宗之病,高宗想封他为“武功大夫”,圣旨下达,被一位叫富直柔的给事中封驳回去,因为这种破例的人事任命不合宋代的“伎术官法”。高宗说:“这是特例,让给事中放行吧。”但富直柔不屈不挠,再次封驳。最后高宗不得不屈服,收回成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