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 年7 月至2009 年3 月,欧宝公司与特莱维公司先后签订9 份《借款合同》,约定特莱维公司向欧宝公司共借款8650 万元,约定利息为同年贷款利率的4 倍。约定借款用途为:只限用于特莱维国际花园房地产项目。借款合同签订后,欧宝公司先后共汇款10 笔,计8650万元,而特莱维公司却在收到汇款的当日或数日后立即将其中的6 笔转出,共计转出7050 万余元。其中5 笔转往上海翰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皇公司),共计6400 万余元。此外,欧宝公司在提起一审诉讼要求特莱维公司还款期间,仍向特莱维公司转款3 笔,计360 万元。
欧宝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宗惠光,该公司股东曲叶丽持有73.75% 的股权,姜雯琪持有2% 的股权,宗惠光持有2% 的股权。特莱维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为王作新,翰皇公司持有该公司90% 股权,王某某持有10% 的股权,2010 年8 月16 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姜雯琪。工商档案记载,该公司在变更登记时,领取执照人签字处由刘静君签字,而刘静君又是本案原一审诉讼期间欧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身份系欧宝公司的员工。翰皇公司2002年3 月26 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王作新,前身为上海特莱维化妆品有限公司,王作新持有该公司67% 的股权,曲叶丽持有33% 的股权,同年10月28 日,曲叶丽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王某某。2004 年10 月10 日该公司更名为翰皇公司,公司登记等手续委托宗惠光办理,2011 年7 月5 日该公司注销。王作新与曲叶丽系夫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