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该法第9条引入了一些关于秘密操作的规定。
(6)该法第10条将团体的行政责任扩展至一些新的犯罪类型。
(7)该法第11条规定了强制没收和相当于没收的特殊情形。[14]
(8)该法第12条赋予了公诉人对财产、金钱或其他涉及没收的利益实施必要调查的权力。
(9)该法第13条增加了地区反黑手党检察官的职能。
(10)该法第14条修改了现行刑法典第377条中“妨碍司法”的构成要件。
(11)该法第15条规定了对枪支的干预措施。
六、企业和团体的行政责任向跨国犯罪的延伸
在意大利,为了处理依赖于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2001年6月8日第231号法令引入了“法人的行政责任”。[15]企业和团体的违法行为,虽然被认为是行政性的,但是仍在刑事诉讼中查明。
如果一个团体的领导者或者职员为了本团体的利益或好处而犯罪,且该罪在一个专门的“目录”所规定的范围内,那么这个团体可被宣告要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有证据表明在犯罪之前,(该团体)已经采取或有效地运行了一种能够预防这些犯罪的组织模式,则应当免除其刑罚。
就责任的实现而言,对一个团体可以适用罚款、剥夺资格(具体包括:禁止从事一些活动,中止或撤销授权、许可或特许,禁止与公共行政机关订立合同,不再为其提供便利、资助、捐助或补助津贴,禁止其为商品或服务做广告)、没收以及公告判决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