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三、药品广告内容的特别要求
1?? 药品广告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药品说明书经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其表述都经过严格审定, 具有特定含义。药品广告涉及说明书中的内容的,就应当以说明书为准, 不得篡改、曲解。
2?? 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禁忌、不良反应等药品的负面信息, 关系到患者的用药效果、用药安全、所承受的痛苦等, 对于医生选择处方药、消费者选择非处方药至关重要。药品广告应当让医生、消费者全面了解药品信息。因此, 本条第二款中特别强调, 药品广告应当标明显著禁忌、不良反应。
3?? 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忠告语。药品包括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根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 处方药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不得作广告; 其他处方药, 也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参考, 不得向普通社会公众(如患者) 作广告。因此, 本条第二款中特别规定, 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是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 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 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非处方药同样关系社会公众身体健康, 由于没有医师把关, 一旦使用不当, 同样可能影响疾病治疗、康复, 甚至可能危及生命安全。因此, 本条第二款中特别规定, 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