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办?很简单,学学新加坡的做法就行了——新加坡《反贪污法》规定,当公务员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时一律作贪污处理!这样一来还有个好处,那就是会有更多腐败分子被顺藤摸瓜牵进来。
第二节 严格限制党政公务开支
灰色收入的类型多种多样,但灰色收入较高的群体主要是两类:一是公务员,因为他们手中有权,所以别人有求于他,这样“权”就可能变成“钱”;同时,他们也“有权”自己给自己发放各种不能对外人道的所谓“津贴”、“补贴”、“辛苦费”、“车改费”等,把“权”变成“钱”。二是企业尤其是大型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在业务交往中收受各种“好处费”、“交际费”、“车马费”等,变相索贿受贿。
鉴于此,严格控制党政公务开支,就理所当然成为铲除灰色收入的一大举措。实践表明,我国的灰色收入除了隐蔽性、多样性、普遍性等特征外,还有以下四大特点:一是谋取对象的“公款化”,即灰色收入源头主要来自公款,表现为各种各样的“化公为私”;二是“权力特色”,即绝大部分灰色收入是跟权力结合在一起的,“趋权性”明显;三是谋取方式“集团化”,常常表现为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然后在一定范围内人人有份;四是氛围“正当化”,即灰色收入的发放名目繁多并且冠冕堂皇,收受起来个个心安理得[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