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社会各界的广泛的民主要求,国民党临全大会一方面将全面实施民主之日推到战后,允诺“抗战胜利之日,结束军事,推行宪政,以完成民权主义建设”;另一方面也表示:“惟是民族国家在此危急存亡千钧一发之际,欲求国事万机,算无遗策,允宜通集天下贤才、民众领袖,共襄大计,以计事功”。但是,现因战争关系,国民大会既难召开,“则设置国民参政会,以统一民众意志,增加抗日力量,似不可缓”。大会决定设立国民参政会。
国民党临全大会为参政会设定的职权有:(一)抗战时期政纲政策之初步决定权;(二)预算决算之初审权;(三)对行政院院长、副院长及各部部长行使同意权;(四)其他有关国家大计之建议权、质询权。但决议同时规定:国民参政会在行使第(一)(二)项职权后,仍须由国民党中央党部作最后决定;行政院院长、部长人选未获同意时,得另提人选,若第二次所提人选仍未获参政会通过,移送中央党部解决;参政会建议或质询事项,如行政院认为无法执行,或国民参政会认为不满意时,移请中央党部解决。
临全大会后召开的国民党五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国民参政会组织条例》,国民参政会的职权有所变化。条例笼统规定:“在抗战期间,政府对内外之重要施政方针于实施前应提交国民参政会决议。前项决议案经国防最高会议通过后,依其性质交主管机关制定法律,或颁布命令行之。”但遇有紧急特殊情况,国防最高会议主席可以命令为便宜措施,不受此规定的限制。该条例还规定:“国民参政会得提出建议案于政府”,“国民参政会有听取政府施政报告暨向政府提出询问案之权”。与临全大会的决议案相比较,这一条例似乎有所倒退,国民参政会的职权有所缩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