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WTO体制外的贸易关系
(1)内地与香港、澳门的“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GATT与WTO多边贸易体制允许成员方之间建立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根据GATT第24条第4、5款规定,GATT的规定不得阻止在缔约方领土之间形成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也不得阻止通过形成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所必需的临时协定。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和导向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临时协定是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的不同层次和类型。其中,关税同盟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最高层次,其次是自由贸易区,临时协定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初级阶段。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也有类似规定。
2003年6月29日,中国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CEPA)。2003年9月29日,双方又签订了《关于货物贸易零关税的实施》、《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关于原产地证书的签发和核查程序》、《关于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和《关于贸易投资便利化》6个附件。2003年10月17日,中央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也签署了《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6个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