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价值的目的论观念不需要是公正的。我已经描述过的目的论结构不仅经常被拿来表示公正地加以理解的“善”,而且还拿来表示源于具体的个人观点的善(他有理由想要使事物呈现的方式)。所以价值的观念可以拥有目的论的结构,而同时又可以成为并非一切行为者都有相同的理由要加以促进的东西。
最后,一种价值目的论的纯粹的观念(无论公正与否)不需要是添加性的。可以认为事件状态的价值不是它的某些成分的价值的总和,而是以某种更加复杂的方式实现其价值。[3]
我在这一部分关心的是价值具有目的论的结构这样一个抽象的论题,而非目的论的观念经常具有的其他特征。但不管怎么说,把其他特征记在心里是重要的,因为具体的目的论观点的诉求,以及它们与非目的论的可以替代的观点之间的差别,经常依赖于这些特征。人们确实可以感到惊讶,一旦承认了价值目的论观念可以把内在价值赋予行动以及它们的后果,而这种价值又不需要是公正的或添加的,那么是否还会有人留下来对赤裸裸的目的论结构表示满意。价值的目的论观念和非目的论观念之间剩下来的差别似乎也变得没有意义。我相信二者有差别,价值的观念不能以一种纯粹的目的论的方式来加以理解。我这样想的理由可以通过考虑最近发生在道德的效果论观点和义务论观点之间的一场争论来揭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