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进一步我们还能够证实之前的命题,就是:那些产生正义感的印象是发生于人为措施与人类协议,而非人类心灵自然具有的。因为改变了我们自己的和公共的利益的任何性情与外界条件方面的重大变化既然能消灭正义与非正义,因此,一个必然的结果就是:这些不同的利益最初确立了正义规则。但是如果人们是自然而且热心地追求公益的,那么这些用来相互约束的规则就根本不会进入人们的思想。同时,假如在没有任何预防手段的情况下,他们都追求各自的利益,那么他们就会莽撞地陷于各种非正义与暴行。因此,这些规则不是自然的而是人为的,以间接、曲折的方式完成它们的目标,而且人类自然的、未经改变的情感和原来所追求的利益也不是产生这些规则的那种利益。
为了更进一步说明这点,我们能够考虑,虽然正义规则只是由利益确立的,但是这些规则与利益的联系却不同于能够在其他场合下观察到的现象,是有些独特的。往往一个单独的正义行为是违反公益的,而且如果它不伴有其他行为,孤立地出现,本身就能对社会造成危害。一个有德的、性情宽仁的人将大笔的财产归还给一个守财奴,或者制造混乱的顽固派,虽然就他的行为本身而言是公正的,并且是能够赞赏的,但是真正的受害者却是公众。仅就单独的正义行为本身来考虑,它对私利也并不比对公益更有益。我们十分容易设想,一个非常的正直行为是怎样将一个人陷于穷困的,并有理由希望,对于那个单独的行为,正义的法则可以在宇宙间暂时停止其作用。不过虽然单独的正义行为可能是违反公益或个人的利益的,但是整个计划或设计对于维持社会与个人的幸福是大有裨益的,甚至是必不可少的。益处与害处不可分离。财产必须是能够被稳定地占有,被一般的规则确立。尽管在某一个例子中,公众是受害者,但是,这种害处是暂时的,这个规则的坚持执行所带来的社会的安宁与秩序就足以补偿这个暂时的害处。甚至在经过核算以后,每一个人就会发现自己所得的利益。如果社会由于正义的缺失而解体,那么个人就必定陷于野蛮与孤立无援的状态中,比起我们所可以设想到的在社会中发生的最坏的情况,这种状态还要糟糕万倍。无论一个人所作出的一个单独的正义行为能够有什么害处,但是不管对于全体还是个人,社会全体成员所奉行的一切行为体系都会有无穷的利益,当人们在经历了足够的事情后明白这一点时,正义与财产权就在不久之后发生了。这种利益被全体社会成员感觉到了,对其他人,每个人都表示出这种感觉,而且表示出愿用这种感觉来调整自身行为的决心,其他人假如也愿意如此的话。在没有其他条件诱导的情况下,社会中的任何一个人一有机会就会作出正义的行为。这个人就成了其他人学习的一个榜样。凭借一种协议或者合同,也就是假设全体成员共有的那种利益感觉,正义就确立起来了,人们在这种感觉支配下,作出任何单独的正义行为时,就会期待其他人也会如此。如果不存在这样一个协议,正义这么一种德也就不会进入人的思维中,或者会被诱导让自己作出正义的行为。我的正义行为就任何单位的行为而论,或者对各方面都是有害处的。只有在假设别人会同样行事的情况下,我才会被诱导去采纳那一种德,原因是只有这种彼此协作才可以成为我遵守正义规则的任何动机,或者让正义成为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