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缓解最高行政法院的上诉审的负担,1987年12月31日通过的《行政诉讼改革法》创设了上诉行政法院。它只有上诉管辖权,没有初审管辖权。它原则上受理地方行政法庭所有的上诉案件,和法律明文规定的专门行政法院的上诉案件,最高行政法院保留上诉审管辖权的除外。
地方行政法庭对初审行政案件具有一般管辖权,凡法律未规定由其他法院管辖的案件,都由行政法庭为初审法庭。不仅在法国本土设立行政法庭,在海外也设有行政法庭,具体行政法庭可以分为三种:巴黎行政法庭、外省行政法庭和海外行政争议庭。根据法律规定,对行政法庭的判决不服,可上诉到上诉行政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
权限争议法庭是专门解决管辖权争议的问题。由于法国的法律只规定行政审判和司法审判的独立,并未规定两大法院系统的权限范围,出现管辖权争议是必然的。权限争议法庭主要遵循判例来确定行政法院管辖权的一般规则。通过一个个案例为以后的案件的判断提供标准,明确行政审判的适用范围。可以看出法国行政法院体系分工明确,并且各司其职。良好的制度设计保障了行政法院的独立性。
第二,行政法官的高度独立性。法国保障行政法官的独立性主要是通过三个制度实现的:职能分离、终身任职、年薪晋升。